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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115633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鉴定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武汉某汽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车沿1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748KM+360M路段时,车辆撞上公路南侧护栏后翻入护栏南侧原告魏某某承包的虾塘,造成重型半挂车和公路护栏及虾塘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评估原告魏某某所承包虾塘小龙虾等财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5633元(包含小龙虾价值、花鲢价值、护虾草价值、人工栽殖费、圈养土鸡价值、虾塘清理倾覆黄沙及柴油污染塘底机械费用)。原告魏某某支出评估费3000元。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被告王某某应向原告魏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汉某汽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单位,在本案中无法定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因污染导致损失免赔的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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