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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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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 发表于 2019-11-11 05: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枉法裁判的法官试图通过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向中院汇报等方式分散、转移责任,混淆责任主体,逃避惩罚。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得逞,案发五年后其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是一个重罪轻判的案例,涉案法官明显被轻判,故意犯罪被当作过失犯罪来处理。但始料不及的是,判决书一经公布,居然引起哗然一片。作为犯罪分子同行的广大法官大人们,没有因同行被轻判为其庆幸,没有警醒,没有引以为戒,反而纷纷为其叫冤,大有为其翻案之势。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做法居然在网上迎来叫好声一片,误导了数以千万计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群众。所以,作为一名职业刑辩律师,我们必须认真说道说道。

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王桂荣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且仅需查明一下几点:

1、 王桂荣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构成玩忽职守的主体资格。

答案很明确,王桂荣是法官,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从犯罪主体上具备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 当年王桂荣主审的诈骗案是否出现错判,是否造成案件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答案很明确,再审证明王桂荣对诈骗案的判决属于错误判决,直接导致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被以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长期错误羁押,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受损。

3、 造成诈骗案被错判的原因是否属于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是否是因为玩忽职守,是否有合法事由?

答案很明确,是!该案出现错判的原因有三个:1、将公诉机关提供的存在矛盾及来源不合法的三无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2、对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调查核实;3、向院审委会及市中院提交的审理报告中均对案件事实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错误认定,对审委会及市中院进行误导。以上三项中,第1、3两项属于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务,第2项属于不履行工作职责。且责任人不履行及不正确履行以上职务,完全因为玩忽职守,从案情分析不存在案件疑难复杂等导致责任人无法履行职务或无法正确履行职务的情形。

4、 依法对该案予以判罚是否属于王桂荣的工作职责,该职责是否因为提交审委会讨论、向市中院汇报发生转移?

我们的答案是: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向市中院汇报后,法律适用方面的责任转移给审判委员会,但案件事实仍由承办人王桂荣负责,其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责任并未发生转移。若该案因法律适用错误出现错判,由审判委员会负责,王桂荣无责。如果因事实认定出现错判,应该由王桂荣负责,若出现玩忽职守,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该规定,貌似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后,案件判罚的最终权力由承办人王桂荣转移给了审判委员会,王桂荣只能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无权对该决议修改。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讲,王桂荣无需对案件结果负责。其实不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即便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亦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讨论,讨论范围不包括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仍然由合议庭及承办人负责,审判委员会按照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适用讨论,作出决议。本案中,三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分均属于事实部分,不属于法律适用部分。因此仍然应当由承办人王桂荣负责,有其承担错判的法律责任。

所以, 综上,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桂荣判处刑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所有为王桂荣叫冤的声音,原因在案件在法律之外。具体分析如下:

1、 王桂荣在审理诈骗案时很可能受到了其他因素干预,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王桂荣在案件审理当时知不知道该案是错案,综合全案来看,其一定知道。但其为什么要枉法判决,不择手段的追究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很有可能是受到某些案外因素干扰,无法中立独立审理。王桂荣代人受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2、 王桂荣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向市中院汇报只是转移责任、分散责任,模糊责任主体的一种方式而已。

从案情分析,身为刑庭庭长,案子又经过合议庭、审委会,王桂荣连“三无“证据不能采信的常识都不知道的可能性非常小。且该案也不属于什么疑难案件,不属于必须提交审委会向中院汇报的案子。王桂荣之所以这么做,原因只有一个,分散、转移责任,模糊责任主体,逃避处罚。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的不了解,导致王桂荣未能完全利用审判委员会规避责任,给审判委员会落下了”被误导“的口实。

3、广大法官大人们为何为王桂荣叫屈?某种程度或是因为感同身受,面临相同困境,为自己的命运担忧。不听招呼,得罪不起;听了招呼,罪行加身。为了一个仅可糊口的工作,确实承担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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