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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医保扶贫政策解读
一、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二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精准扶贫建党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二、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报销比普通城乡居民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1.精准扶贫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德康医院,惠民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比例为90%,普通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比例为85%。
2.精准扶贫对象在二级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比例为80%,普通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400元,比例为75%。
3.精准扶贫对象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500元,比例为65%,普通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800元,比例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1200元,比例为55%,普通城乡居民比例为50%。未办理转诊的,按35%比例报销。
注:孝医保函【2019】1号文件规定,精准扶贫对象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到我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人社规【2017】2号有关规定结算,不得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三、精准扶贫对象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精准扶贫对象普通门诊统筹与普通城乡居民政策一样,在签约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可现场结算,年度报销额封顶300元。
四、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政策
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费用各段赔付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五个百分点,5000元至3万元(含)为60%,3万元至10万元(含)为70%,10万元以上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五、精准扶贫对象慢性病申报流程
(一)慢性病申报病种(共41种)
1.门诊特殊慢性病,12种: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肝硬化。
2.门诊重症病种,26种:重型精神病、脑瘫、地中海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红细胞增多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病(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银屑病(泛发型)、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间质性瘤、肝豆状核变性、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lgA肾病(无高血压及轻度蛋白尿或孤立镜下血尿除外)、肾病综合症(微小病变除外)、儿童生长发育障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非抗排斥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治疗)、苯丙酮尿症。
3.门诊视同住院,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
(二)慢性病申报程序
贫困人口申报门诊疾病的,携带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出院小结和必要的就医记录及检查报告单,等到医保部门申报申报门诊慢性病的病历资料,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降低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和慢性病证(卡)发放。
(三)慢性病报销标准
1.门诊特殊慢性病(12种)待遇:一个年度内,其治疗发生符合三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标准,按50%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如下: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异位症为800元。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中风后遗症为1200元。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肝硬化为1600元,参保居民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按其中最高一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限额支付标准支付。
2.门诊重症疾病(26种)待遇:一个年度内,其治疗上述疾病发生的符合三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门诊系统住院(3种)报销:参保居民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非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以内的,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标准,系统住院规定报销。参保居民患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疾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注:精准扶贫对象慢性病实行全年申报,发生的门诊费用年度内报销。
六、医疗救助标准
(一)基本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当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全额救助。
2.建档立卡城乡低保人员当年度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的全额救助。2.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对象及扶贫对象:不设起付线,当年度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3万元
以下(含3万元)的,按50%救助,3万至5万元,按6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7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5万元。
七、精准扶贫享受四位一体“一站式”结算
精准扶贫对象在县内12家乡镇卫生院和县直五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惠民医院、云梦德康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本部报销住院费用,全面执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商业保险四位一体“一站式”结算。
八、精准扶贫对象医保扶贫“985”政策
1.精准扶贫对象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费用报销标准达90%,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达80%。
2.精准扶贫对象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超过5000元,超出5000元部分由补充医疗商保公司负责兜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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